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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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PCEM 作者:PCEM 发布时间:2008-4-19 

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的精神,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净化网上购物环境、优化网上购物氛围,推动我国优秀诚信企业及其网上商店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是指各类网上商店、网上购物服务机构向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申报评审,本专业委员会根据规定,针对申报信息及相关事项展开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于符合网上购物实践行业规律,适合开展网上商店经营活动的,本专业委员会评定其作为“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并予核准登记备案。本专业委员会核准后,颁发评定文件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加贴电子认证标识,并将评定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推广。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基于网上商店产品和服务经营的法人主体,本着积极接受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评审备案的原则,履行相关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对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全面具体实施评审工作,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组织、初评、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类网上商店、网上购物服务机构通过评审中心向本专业委员会履行评审备案手续。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满一年,应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商店(网店)的各类企业,均可以在自愿原则下申报接受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

第六条 提交申请

1.申报企业提交《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申请表》及其它要求的相关信息,进行初评;

2.申报企业签署《网上商店诚信经营承诺书》;

3.评审中心出具登载受理申报信息的《通知书》;

第七条 约谈及实地查看

根据评审标准,对于申报企业提交资料的有关问题,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面谈或在线访谈。有必要时,须并对企业经营地实地考察。

第八条 匿名体验审查

以匿名方式对申报企业各项服务进行体验考察,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交易、支付、物流服务、客户服务等购物流程必要环节。

第九条 社会意见征集

通过评审中心工作网站发布申报企业的相关评审信息,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申报企业网上商店的意见,形成初评报告。

第十条 组织专家评审

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审中心报送资料进行评估、审核,出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验印的《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向申报企业反馈

评审中心向申报企业送达《评审意见》;

如申报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

收到《评审意见》的申报企业,应缴纳规定的评审工本费、管理费用方予正式确立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确立评审结论

1.颁发《关于评定企业为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的决定》文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

2.颁发有关单项称号《评定证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

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网站公示该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评定信息;

4.签署“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电子认证标识”使用协议;

5.网上商店首页加贴“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电子认证标识”,电子认证标识链接至该网上商店(网店)评定信息,实现实时在线验证;

第十三条 动态跟踪管理

对获评企业经营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获评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违反评审标准,一经确认,立即撤消其“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称号及相关文件、电子认证标识等,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基本信息真实

1.企业真实存在,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真实有效;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人员;

3.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真实、齐全、有效;

4.网上商店所售产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业主管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无任何违法的经营项目、产品和服务;

5.企业经营一年以上,并通过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审;

6.企业银行帐户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网站域名和服务器

1.网上商店域名所有权归企业合法有效持有;

2.网上商店合法拥有或租用服务器及网络带宽资源;

3.网上商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网上商店信息透明度

网上商店应充分披露有关经营单位和产品服务的相关信息,做到充分清晰、真实正确、明显易分辨、易于取得和了解。网上商店经营者,应履行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上商店应在线披露的信息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商店经营业者自身情况的信息

1、网上商店名称、网站域名及关联域名;

2、网上商店经营业者工商登记的法定企业名称、企业简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3、公司简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有需要可公布主要业务主管姓名;

5、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企业实际办公经营地址,企业接待中心地址,应包含邮政编码和具体门牌号;

6、企业电子邮件、业务电话、售前和售后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及其联络人;

7、如果网上商店有实体店铺,还应详尽披露实体店铺的地址、电话、联系人,以及地面实体店铺与网上商店经营业者的法律关系,是独立全资自有或地方加盟店等。

8、如果网上商店经营业者宣称其加入了某些相关的自律方案、行业协会组织、争议处理组织或其他认证团体等,则应提供便于消费者联络和查证的有效联络方式和数据,以便确认网上商店经营业者真实的会员资格,以及相关机构团体的运做情况和相关规定。

(二)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1、产品商品或服务项目在网页真实、清晰呈现;

2、网上商店所售商品有详细的产品介绍(必须包含但不限于:品名、规格含量、产地、生产及保质日期、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生产商电话、使用方法、保存方法、安全或健康警告等),食品类商品还需要注明产品配料;

3、网上商店所售商品除公布产品广告概念图外,必须公布产品实物实拍照片。

4、网上商店所售商品涉及商标及品牌的,应公布商标持有信息及品牌许可信息;

(三)在线交易过程的信息

1、网上商店自行收取的全部价款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单价、包装处理、物流递送及安装等费用,并应明确告知货品种类和单位。

2、如由网上商店代收款,则应详尽公布可能发生的费用明细:税款、保险、在线支付手续费、包装处理、安装及第三方物流递送等费用。

3、如网上商店确认商品或服务暂时无法即时供应,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应提供消费者何时可正常供应的交货(发货)承诺信息,在网上商店经营业者无法确认、承诺何时可正常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时间前,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定金;

4、在消费者购物行为实施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件商品或服务的递送方式、递送服务提供商、预估递送所需时间,网上商店经营业者应负责货物递送的流程监控,并有义务协助消费者查证。

5、在消费者购物行为实施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供选择的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详细有效操作方法、费率和安全性。

6、如果所售商品或服务有特殊限制,应在显著位置事先明示,如:销售地区、促销活动期限、限量、未成年人限制或交易应取得监护人的同意等其他限制。

7、详细说明退货、换货、退款、补偿、三包服务、售后服务等条款。

8、明确公示消费争议处理方案,包括:内部申诉处理、外部争议调解、第三方公证等争议处理机制及其程序。

9、提供完整透明的购物流程引导。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合法性

1、网上商店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有条件限制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毒品、盗版商品、水货、仿冒品、非合法授权的特许商品、淫秽及非法政治类商品、性服务、非法药品等。

2、网上商店经营需要国家相关政府机关特许审批的项目,需提前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经营许可,网上药品经营许可等。

3、网上商店内容不得有任何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网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4、网上商店所售商品和服务,保证正规渠道引进、保证为正品商品、不得销售仿冒和水货商品,不得提供虚假服务。

5、网上销售食品、保健品、医药等各种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商品时,不得超过商品的保质期并应事先明示。

第十八条 诚信要求

1、经营业者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经营业者应提供购物三包服务。

3、经营业者应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和正规发票。

3、经营业者不得进行欺骗、误导、欺诈或不公平的活动。

4、经营业者不得使用不公平的契约条款。

5、经营业者应遵守与消费者交易时达成的各项约定,网上商店披露有关信息视作交易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经营业者所公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无误、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带有歧视性内容、不给受众带来不良影响、不得夸大商品和服务功效。

7、成人类(或其它特定人群)网上商店,在首页打开前应对访问者发出提示性信息并提供浏览者自主承诺必选项。

8、提供多种送货方式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1)网店自行宅送。

2)委托第三方快递服务公司。

3)顾客到网店服务中心或实体门店自提。

9、提供多种安全的支付方式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1)货到付款。

2)第三方安全网关即时到帐在线支付。

3)第三方购物流程监控系统在线支付。

4)消费者至实体门店或服务中心提货支付。

10、网上商店程序安全

1)使用国家标准和银行认可的第三方在线支付网关。

2)网店自身系统采用veriSign SSL 加密标准或符合业界标准的高级别在线加密和安全技术机制。

3)对消费者的在线个人信息提交,提供安全性的提示。

11、申诉处理机制建立

1)设立客服中心。

2)多重服务沟通渠道(电话、Email、BBS、信件、传真等)。

3)推荐采用第三方购物纠纷调节机制、第三方认证、第三方先行赔付机制。

4)承诺一经获评,必须在首页加贴电子认证标识,并确保电子认证标识链接有效性。

第十九条 个人隐私保护

1)采用和实施在线隐私公告(说明收集什么个人信息,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政策及其履行),并且将其张贴在网站或在线服务上(在网站或在线服务的首页和收集个人信息的网页上,或提供相关链接)。

2)有履行在线隐私公告的机制;在线隐私公告不应该对消费者构成危害。

3)经营业者不得通过购物网站非法获得消费者个人密码信息。

4)在企业内部,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明确的有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存和使用的规范和机制,防止滥用和非授权使用。

5)禁止将消费者信息提供给与购物流程无关的第三方。

6)明确说明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如插件、Cookies、第三方跟踪等)。

7)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遵循如下指导性原则:

1、聘任网店从业人员应获得中国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或其它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及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3、行政许可事项(如:工商、质检、税务、海关、环保、劳保、信贷等)无不良或不诚信记录;

4、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5、经营业者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6、遵循国家有关产品生产质量、服务、贸易等各种规定及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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