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广西中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中心
章程
中网营文[200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深化广西地区中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行业企业及行业专家等在中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广西中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教指中心”)。
第二条 教指中心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区中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教学指导、改革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教指中心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区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活动,努力为中职学校服务、为成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我区中职电子商务专业的建设、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区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指中心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另聘请中心顾问及专家委员。
第五条 教指中心由教指中心成员单位选派、推荐的专家学者、院校领导、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专业教师组成。教指中心委员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选聘。教指中心顾问及专家委员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职业经理认证管理办公室选聘。委员聘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教指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男)、45周岁(女);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教指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二、 全面检查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组织开展符合本章程精神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提出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聘任建议,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五、 负责监督、管理教指中心经费运行;
六、 代表教指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教指中心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专项会议;
二、 组织、开展、实施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组织、开展、实施符合本章程精神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提出理事长、理事、委员聘任建议,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教指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教指中心的工作。视工作需要,经主任、副主任同意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条 教指中心下设秘书处和理事会。负责完成教指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指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教指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 协助广西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方案和实训基地软件硬件标准;
二、 为中等职业学校提供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教学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 对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成员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专业学科的教案、教学幻灯片的制作;
四、 协助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做好《中国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认证的推广、考试、组织、发证等工作;
五、 负责中职学校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认证研究、题库建设、教材编写等工作;
六、 推动与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七、 维护教指中心的网站,通过网站作为平台,加强与中职学校的交流;
八、 指导中职电子商务专业选用教材。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广西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
九、 推动有关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 推动广西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研活动、技能训练、学科比赛等活动;
十一、推动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成员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校企合作、学生实习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促进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方面的省际、国际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四条 受有关教育部门的委托,承担与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职业经理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 教指中心培训、咨询、考证等方面的收入;
三、 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 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 秘书处每年向教指中心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教指中心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指中心全体会议通过,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广西中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