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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评选工作的有关通知

来自: PCEM 日期:2007-5-28  浏览量:753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关于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评选工作的有关通知

中网营文[2007]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进一步促进我国网上商店(网店)模式的应用与发展,探索行业电子商务、行业网络营销发展和网上商店(网店)发展的模式和经验,向全社会深入推广具有广泛诚信好评、优良经营表现、符合行业特征、适应时代发展的网上商店(网店)和电子商务企业,我会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推广“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

现就开展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评选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评选工作的评选范围为:(1)应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商店(网店)的各类行业、各类企业;(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满一年。通过网上商店(网店)经营确实促进发展、扩大市场、提高效益的企业。虽已实施电子商务,但未以“网上商店(网店)”为其经营表现形式的企业不作为本次评选工作的评选对象。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的决定(中网营文[2007]14)》的规定,评选对象参选须通过推荐机构的有效书面推荐。推荐机构推荐时,应当严格对照指导思想、评选标准的要求了解企业信息、预审参选资质、完善申报材料、辅助企业参选。

评选出的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网店)将认定为“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全国优秀网络营销服务机构★★★★★”或“全国企业网络营销基本诚信数据库-全国优秀诚信网络营销企业★★★★★”。因此,参与评选的有关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中网营文[2007]14)》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后,本专业委员会审核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本专业委员会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审核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工作原则,如发生质疑、争议等情况的,立即中止其审核工作权限,如违反上述工作原则查证属实者,立即终止其审核工作权限并从此不再承担审核工作。

此次评选工作应严格遵照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任何机构及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变项收取其它费用或加收费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25-83725030(秘书处)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委员会“全国优秀诚信网上商店”评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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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44         电话:010-62225515
邮箱:cembj@126.com
联系人:孔令坤(组长) 133667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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