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中网营文[2006]03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开展和管理,积极促进网络营销服务市场和谐氛围建设、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行为行业自律建设,从而推动中国网络营销实践活动和谐、健康、创新、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网络营销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法人机构,本着积极接受行业自律、自愿申报登记备案的原则,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营销是指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创造和实现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本办法所指的网络营销服务机构是指以其自身资源及能力,受企业委托,向企业提供智力服务、产品服务、人力服务或整合服务等,协助或承担企业开展部分或全部网络营销活动的法人主体。
第四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对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各类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向本专业委员会或专项书面授权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根据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从事网络营销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是指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向本专业委员会申报备案,本专业委员会根据登记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针对申报信息及相关事项展开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于符合网络营销实践活动行业规律,适合开展网络营销服务工作的,本专业委员会核准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本专业委员会核准后,颁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加贴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电子认证标识,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七条 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通过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网上备案、核准与书面申报、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八条 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英文全称为:“System of Registration & Record for National Service Providers of EM”,英文简称为:“SRRNSP”。系统分公众查询平台及登记备案平台,公众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www.PCEM.org.cn。
第九条 从事网络营销服务的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注册或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如实填写的《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相关附件及其它资料,履行备案手续。本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备案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十条 网络营销服务机构根据申报登记备案的等级不同及不同等级要求申报的事项,应主动申报如下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基本信息;认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银行开户证明信息、其它证明信息;会员信息;产品及服务信息;第三方评价、评选及奖励信息等。
第十一条 除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本专业委员会定义不适合用于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外,机构申报前应当明确,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将登记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评价、表扬、投诉。经调查属实的评价、表扬、投诉意见可以作为登记备案信息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后,本专业委员会审核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本专业委员会审核人员需持有效书面证明开展审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审核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工作原则,如发生质疑、争议等情况的,立即中止其审核工作权限,如违反上述工作原则查证属实者,立即终止其审核工作权限并从此不再承担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发出核准备案通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报机构补充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收到核准备案通知的申报机构,应缴纳规定的备案管理(服务)费用方予正式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申报,本专业委员会核准登记备案的,在核准时依据其申报信息的有效性、诚信运营状况、开展网络营销服务业务的资源及能力、网络营销服务质量及水平等,确定为“基本网络营销服务机构”、“认证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会员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优秀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之一等级,并在登记备案证书及电子认证标识上详细注明。
第十六条 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应将其电子认证标识在主要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加贴,电子认证标识应当链接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供公众查询、评价、表扬、投诉。
第十七条 未向本专业委员会申报登记备案的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为“未登记备案服务机构”。已申报登记备案,但不符合网络营销实践活动行业规律,不适合开展网络营销服务工作,本专业委员会决定不予核准登记备案的,为“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为推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未登记备案服务机构”,本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指定网站上可以发布其部分商业信息,但应当注明“未登记备案服务机构”字样及风险防范提示信息。
第十九条 为推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服务机构”,本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指定网站上不发布其任何商业信息,同时应专门发布 “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服务机构”字样及风险防范提示信息。其它申报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不得与“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服务机构”产生实质性商业利益关联,特别是双方之间的受托代理经销或授权代理经销等业务关系。否则,其它服务机构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或撤消核准登记备案决定、注销登记备案证书并关闭电子认证标识。
第二十条 “未登记备案服务机构”代码为:NRSP;“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服务机构”代码为:NCSP;“基本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代码为:BSP;“认证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代码为:ASP;“会员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代码为:MSP;“优秀网络营销服务机构”代码为:TSP。
第二十一条 核准登记备案的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在其日常经营中,应当记录其提供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管理协助工作,积极配合本专业委员会推进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及以上,经查证属实者,不予核准登记备案,或撤消核准登记备案决定、注销登记备案证书并关闭电子认证标识: (1) 提供虚假登记备案申报信息及材料的; (2) 因引发商业质疑、争议而频繁受到投诉的; (3) 违背法制、诚信原则,其所开展的网络营销服务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 (4) 经营行为不符合网络营销实践活动行业规律,不适合开展网络营销服务工作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 网络营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在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调查属实的,社会公众对网络营销服务机构提出的评价、表扬、投诉意见,作为网络营销领域风险防范提示信息、研究报告和专题加以汇集、整理、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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