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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设立省市两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的基本原则

来自: PCEM 日期:2007-4-23  浏览量:1554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省市两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设立原则


1. 为了有效地推进网络营销专业领域发展,联合相关省、市(县)网络营销厂商、服务商、应用企业,研究、教育及学术机构,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探讨和合作,支持推进相关省、市(县)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推动当地网络营销实践活动健康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决定设立省市两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承担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在当地业务活动的开展、运营及管理工作。

2.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省市两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执行机构(非法人)。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统一规范下、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领导下,就网络营销专业领域在当地发展的普及教育、规范服务、市场维护、树立标杆、投诉监督、权益维护、良性竞争、企业服务等工作展开具体业务活动。

3. 省市两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由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分管,组织机构设立如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不超过三名)、部门及部门主管若干、一般工作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要求:
①主任、副主任、部门主管均应加入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
②主任、副主任均应加入成为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
③主任均应加入成为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常务理事)。

4. 中心主任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中心开展日常工作,领导落实实施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批准的各项工作计划、工作任务;
②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③提出有关组织机构设立、副主任聘任等议案,报上级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④提出部门主管及一般工作人员聘用意见,经本级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议后办理有关手续;
⑤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工作经费运行;
⑥负责管理、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5. 中心业务范围为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授权行政区划内,开展授权业务项目、许可业务项目。
①授权业务项目:由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开发、管理或代理、管理的推进网络营销专业领域发展的业务项目,中心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授权行政区划内拥有经营权,中心商业承办单位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授权行政区划内拥有代理权;
②许可业务项目:由中心开发、管理的或中心商业承办单位即存、自有的推进网络营销专业领域发展的业务项目,需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中心名义开展的,由中心向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申报获得书面批准,中心拥有经营权,中心商业承办单位拥有所有权;

6. 中心设商业承办单位。就中心在当地发展的普及教育、规范服务、市场维护、树立标杆、投诉监督、权益维护、良性竞争、企业服务等工作展开具体业务活动。要求:
①商业承办单位应加入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
②商业承办单位应加入成为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理事单位);
③商业承办单位应在相关文件规定的统一规范下承办中心工作。

7. 中心作为非法人工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银行帐号、不能直接承担对外收款、开具发票及有关财务票据。但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公布并使用其商业承办单位银行帐号作为中心的财务收支帐号。商业承办单位应在其企业内部为中心专设帐目(帐簿、帐册或电子记帐)运作,根据实际收入依法承担相应税赋、开具发票。

8. 中心应当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广泛邀请网络营销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宗旨、业务范围、产品服务、费用规定、业务流程等事项,综合汇编、及时更新中心《工作条例(稿)》。《工作条例(稿)》报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行文批准后,方正式生效。《工作条例》作为中心开展日常运营、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9. 鼓励中心与其它单位展开业务合作。针对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已经正式行文规定的业务活动,中心根据文件规定与其它单位展开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合作事项备案;针对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尚未行文规定的业务活动,中心与其它单位展开业务合作前,应当将合作意向、合作对象等事项申报核准、方可合作。

10. 统一形象,确保中心对外宣传、合作及开展工作时:
①统一使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规定的项目名称、固定用语、文件规范等;
②统一使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规定项目介绍、项目描述、形象识别物(商标、LOGO、名片、指定图形)等;
③统一使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PCEM.org.cn)、明确官方网站发布文件规范最高效力等。中心网站应当与官方网站交互链接并转发官方网站发布的文件规范;
④统一公示组织机构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及运营权力等。

11. 其它规定:
①中心有权且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派员参加“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省市网络营销服务中心联席会议”;
②中心主任有权且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参加“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
③中心应当每年提交《工作报告》;
④中心主任应当每年提交《述职报告》;
⑤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宣讲会、研讨会,会员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联系、联谊活动。
⑥中心有权制作、发布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电子月刊等供社会各界了解中心工作;
⑦中心有关动态、中心主任言论经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新闻发布程序,有权且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有关模块、栏目、频道,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活动,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电子月刊等渠道进行发布、展示、公示;
⑧中心应当派员参加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活动;

12. 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有关管理办法的精神,中心及中心商业承办单位有效期为壹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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